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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能否被认定走私罪?
淮河刑事律师辩护团队 发布时间:2024-09-26 

海外代购能否被认定走私罪?

淮河刑事律师辩护团队 发布时间:2024-09-26 
信息网络上诽谤他人不能确定被告怎么起诉呢?

起诉是需要有被告法院才会受理的,网络诽谤不能确定被告的,需要确定被告才能提起诉讼。

网络诽谤行为主体的认定

一是原始帖发布人。原始发帖人,首页贴行为人,都是当然的诽谤行为的被告主体,至于其应该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责任主体,还是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主体,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或者符合“情节严重的”的条件予以确定。


二是发帖组织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一)款“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的规定,发帖组织者即在幕后组织或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诽谤内容的行为人,亦应是民事或刑事案件被告的适格主体。


三是转帖责任人。按着《两高解释》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均应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可见,只要是在网络上发布或转发了诽谤他人的帖子,亦可成为民事或刑事被告的责任主体。


四是网络平台。任何一个网络平台,都有依法管控信息,严格审查信息,杜绝虚假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网络平台因为疏于审查监管,造成诽谤他人的帖子得以散布传播,其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些信息网络平台以“文责自负,本站概不负责”、“未经审核,不代表本站观点”等霸王条款,以期声明免责,显然是与法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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